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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(一)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,不收敛、不收手的;(二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的;(三)本条例另有规定的。
2、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,应当从重处分。
3、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,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,应当从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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