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官说法】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?

来源:个人图书馆-律师戈哥时间:2023-08-11 14:02:0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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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,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证明材料。根据这条规定,一般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。但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四项、第五项的规定,违法分包及个人挂靠经营的,违法分包单位及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,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。

法条链接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项,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二)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证明材料;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四项、第五项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四)用工单位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,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,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;(五)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,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,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。

案例 | 马肖肖

审核 | 葛倩

总第1034期2023年第154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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